| 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引关注 需要立法博弈? |
| 日期:2006-12-25 09:17: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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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006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 又起风波温州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 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要求,召集市区的14家纯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就“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问题达成这一协议:这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 23家酒店为何要出此声明呢? 温州云天楼大酒店总经理陈克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这个举措,他们筹划了3年多,一直没有付诸实施。但现在,工人工资在上涨、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装潢,如果消费者将很多东西都自带了,企业没办法发展了。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虽然看起来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却少得可怜。因此,联合推行“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业自我维护权益的具体做法。 23家联盟酒店的一位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酒店的这一声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质疑。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顾客大可置之不理。 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认为,经营者有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如果几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谢绝自带酒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谢绝自带酒水”,那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为此,市消费委建议鹿城区餐饮协会尽快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 温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认为,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他说,依照《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比如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该局将密切关注该协会所谓的联合行动,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作价上有上述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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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思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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