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案件:旅游景点“谢客”之后…… |
| 日期:2006-10-26 08:33:45 来源:中国旅游报 |
案情 游客王先生一家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近郊一日游,并足额缴纳了264元的旅游费用。当参观某知名品牌的工业示范点时,由于该示范点的生产线正在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游客被谢绝参观。返程后,王先生等人以旅行社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一加一赔偿。而旅行社则辩称,该示范点不需要购买门票,也没有发生实际费用,况且,此次未能参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景点没有提前通知他们造成的,所以,无法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游客王先生遂到旅游质监部门进行了投诉。 分析 本案焦点为:1、旅行社的行为能否构成欺诈行为;2、该景点不需要购买门票,旅行社是否还应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只有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构成欺诈行为时,游客要求一加一赔偿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欺诈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见,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即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况且会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被欺诈人因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欺诈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4、被欺诈人因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依此订立了合同,这就说明欺诈的行为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时,欺诈行为才能成立。 本案中,王先生等人没有能够参观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示范点,只是由于计调人员责任心不强,旅行社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所以,旅行社没有欺诈的故意,其行为也就构不成欺诈行为,故而,游客王先生要求旅行社一加一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工业示范点不需要购买门票,旅行社是否就可以不进行赔偿了呢?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工业示范点即使不需要支付门票费用,但其是构成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所以,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就赔偿方式做出具体约定,后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赔偿王先生等三人交通费等共计45元。 启示 1、旅行社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对于业务单位的接待等事项务必进行书面确认; 2、旅行社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如果游客维权过度,则应耐心向游客做出合理的解释,争取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
查看作者近期的新闻作品:骆志宗 |
| 编辑:夏思明 |
| J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 |
| J 欢 迎 发 表 新 闻 评 论 | ||||||
|
||||||

精彩专题 |
![]() |
|
||
· 数一数:十大美景知多少· 黄金周你去哪?我指路! | ||
